潭市发〔2003〕17号
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印发《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 《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湘潭市委 2003年6月20日
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纪委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正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省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六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一)县(市、区); (二)经济管理部门; (三)社会事业发展部门; (四)执法监督部门; (五)党群政务综合部门; (六)人大、政协各委室。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一类县(市、区)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100分;第二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15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第三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15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5分;第四、五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15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35分;第六类单位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4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