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发[2005] 9号
中共茶陵县委
关于印发《茶陵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茶陵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茶陵县委
2005年3月17日
茶陵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纪委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正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市管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其他县直副科级单位由归口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由市委管理的(人大、政协兼职的副职除外),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六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人大、政协各委室单独排队): (一)乡镇; (二)经济管理部门; (三)社会事业发展部门; (四)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五)党群政务综合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室; (六)市管单位。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六条中第一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15分;第二、三、四、五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第六类单位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7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3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