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单位占25%,二等单位占50%,三等单位占20%,四等单位占5%。按比例四舍五入确定,四等单位不足一个的,排名末位的为四等单位。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四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减分: (一)单位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实的; (二)单位或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 (三)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治安或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单位或系统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
(六)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按得分多少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的占75%,三等的占6%,四等的占4%。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30分,另4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九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5分、15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织统一组织和汇总,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中所列七种情形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酌情减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将被考核者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的占75%,三等的占6%,四等的占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