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八)县委组织部对绩效考核结果中拟诫免、免职的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提出任免方案。 (九)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县委审定。 (十)县委召开讲评大会,宣布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
第三十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其他各战线、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5222539),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茶陵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绩效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 2005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