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或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察,逐项提出考核档次意见。原则上每一类单位一个考核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由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统计局认定后,由县政府审定。
考核组考核的情况由县绩效考核办汇总,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初步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之后,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和副县长参加)审定。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单位自查自报;
(二)县统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有关统计指标;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有关统计指标;
(四)考核组考核并提出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
(五)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组考核情况,初步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
(六)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工作目标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的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确定的工作目标考核各档次对应分值,即为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分得分。
第三章 自身建设考核
第十四条 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30分),主要考核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协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25分),主要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等。
(三)机关党的建设(20分),主要考核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情况等。
(四)机关管理(25分),主要考核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务公开、确保政令畅通、文明机关建设情况等。
自身建设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将每项得分相加为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得分。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时,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进行考核,与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领导干部的测评一起进行。相关的各类专项考核,一般应纳入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组对自身建设情况的考核,采取听书面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单位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一等。
第四章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情况,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公正与廉洁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和服务对象中进行。
(一)上级领导:县级领导。
(二)同级部门: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
(三)下级组织:县直单位内设科室、直属机构负责人,各乡镇部分工作部门和村(居委会)负责人。
(四)服务对象:(1)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县城、农村居民。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3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下级组织评估占30分,服务对象评估占20分。
只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中进行评估的,上级领导评估占4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30分,下级组织评估占30分;只在上级领导和同级部门中进行评估的,上级领导评估占6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40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每年进行一至两次,一般在年中或年末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