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一)上级领导的调查问卷表设五个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内打“√”。
(二)同级部门、下级组织和服务对象的调查问卷表不分项目,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评估,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内打“√”。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由县绩效考核办统一安排部署,各级组织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10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好﹤满意﹥”个数×1+“较好﹤较满意﹥”个数×0.8+“一般﹤基本满意﹥”个数×0.7+“差﹤不满意﹥”个数×0.5) ×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X1%+同级部门评估分×X2%+下级组织评估分×X3%+服务对象评估分×X4%)。
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与上次评估分的比较值作为加减分的依据,加(减)分=(本次评估分-上次评估分) ×1∕3。
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最后得分=本次评估分+加(减)分。
如一年内进行两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以两次评估的最后得分的平均值,作为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年终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的结果在县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总分
第二十六条 特别突出贡献的加分:
年度内单位工作对全县党的建设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确实作出了特别突出贡献的,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加分意见,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加分幅度为1-3分。
第二十七条 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折算计分,再加上特别突出贡献加分为单位领导班子最后得分。即,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X%+自身建设得分×Y%+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Z%+特别突出贡献加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基础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折算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