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同时适用于省和市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别按区县(市)、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五个类别进行。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厅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市管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绩效考核对象分三个层次:领导班子;班子正职;班子副职。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 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综合考核和管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三个部分。区县(市)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两个部分。 具体构成为: 区县(市)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8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 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 党群政务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5%; 社会发展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0%; 执法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5%。
第十条 单位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综合确定,一年一定。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委(党组)报市绩效办初审,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