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机关干部、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的各项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按15%、80%、5%的比例分别评定一、二、三等, 区县(市)领导班子不评定等次,按区和县(市)两类分别 排名。
第五章 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测评情况得分由市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系统)干部职工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百分制评分综合后的30%折算。
第十五条 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15%、80%、4%、1% 的比例,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 一等比例不多于15%,四等比例不少于1%。 区县(市)正职由市绩效办根据其考核得分并综合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次。
第六章 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班子考核得分的50%折算,同时按照与班子等次(排名)挂钩的原则,由正职根据班子成员的各自履职情况,对其工作目标考核进行评分,占20%。测评情况由班子成员、机关(系统)干部职工对副职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占30%。 第十七条 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15%、80%、4%、1% 的比例,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 一等比例不多于15%,四等比例不少于1%。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步骤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主要步骤: (一)年初市绩效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参 考各单位上报的工作目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解提出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年中市绩效办对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绩效办在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年终市绩效办集中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 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测评;组 织全市述职测评大会,对各单位班子进行社会公认情况调 查,市领导对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五)市绩效办综合考评情况,提出班子及正职的考核等次(排名),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常委会审定;根据班子考核等次(排名),由被考核单位正职对副职进行评分;市绩效办综合提出班子副职考核等次,并会同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评先评优、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对绩效考核中列入三等、四等的人员进行考察,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和诫勉、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方案。 (七)市委常委会审定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先评优、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有关干部诫勉、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方案。 (八)市委市政府召开讲评大会,通报考核情况和奖惩 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