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类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与绩效考核合并进行。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不再单独组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视其情况, 其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一等(或排名第一),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和二等。
第八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一、 二、三等领导班子的单位干部职工的优秀比例由市绩效办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提出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 常委会审定。 (二)与奖金挂钩。由市绩效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 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三)与单位和领导班子集体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进行考察藏别,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诫勉建议。 (四)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或连续 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经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考察甄别, 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并按有关程序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领导班子及其市管班子成员,暂按原有办法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的奖金分配取全市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平均值。
第九章 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绩效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绩效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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