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六、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组织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各地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高校毕业生。
八、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和专业。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创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九、大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和高等学校要加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高等学校要积极开通网上远程面试,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从2006年起,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关统计,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9月1日分地区、分学校初次就业率信息;由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12月31日分地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实行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十、积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要以校园市场为主要渠道和依托,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努力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各地要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提倡在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普遍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要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