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近日公布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自2009年起,所有高职院校按照新评估方案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将削减招生计划。
根据实施细则,新评估方案评估由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评估时不向被评学校收取评估费用,不影响学校日常教学秩序。根据要求,尚未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从有毕业生起,到有3届毕业生前,原则上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此后每5年须接受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可以推迟1-2年进行评估,推迟期间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大投入,尽快改善办学条件,省教育厅在该校推迟评估期间,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期满,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适当核减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暂停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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