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详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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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简答题

    (一)2004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明细帐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深圳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为帐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细帐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目为其他应付款为投资分回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深圳乙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作相关帐务调整分录
 
    答:税法二P45:应告知甲企业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 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调整分录:税代P275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10588.24  50000/(1-15%)*(3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88.24
    借:投资收益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借:本年利润       10588.24
      贷:所得税费用     10588.24
    借:本年利润         39411.7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9411.76

    (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答:1、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P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处罚是否可免除:前项处罚企业并未履行,本次可属情节严重,处罚不可免除。
    4、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注册税务师可以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接受行政复议委托。

    (三)某市机械厂(系内资企业)现有闲置的一台设备和一幢自建房屋(不考虑“建筑业”营业税)。该台设备帐面原值为2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房屋帐面原值为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机械厂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约定决定以设备或房屋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假定市机械厂当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试比较市机械厂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相关税种的税负差异
    答: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
    房屋转让过程中:
    印花税:120万元*0.05%=600元
    营业税:120万元*5%=60000元
    城建税:60000元*7%=4200元
    教育费附加:60000元*3%=1800元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本题中无增值额,不缴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
    1、房产投资共担风险不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设备销售:印花税:120万元*0.05%=600元
  评估价未超过原值不交增值税。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税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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