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现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编辑:姜帅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