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试行)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凸裨焊秤韫抑柿考喽郊煅榧煲咦芫郑ㄒ韵录虺乒抑始熳芫郑┑闹澳艿扔泄毓娑ǎ贫ū鞠冈颉?nbsp;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最新新闻  

关于做好我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部:高校扩招与大学生就业难无必然
浅析农村家禽养殖中的误区 邢台:民警六项主题活动助推荣辱观教育
“五必访”——宁乡县社区党建新活力  宁乡县委组织:“三个开展”掀起学习“
八荣八耻:历史语境与时代诉求 乡镇副书记精减逾七成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
李长春: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加强思想道 青年钢琴家邹翔:音乐鸟将回家乡
2006年5月23日 2006年5月22日
姜昆:高调做事,低调做人 天心区区直机关工委:开展“学习党章、
兰州26项扶残项目启动 5000残疾人可实现 河南省优化经济环境 不兑现投资优惠要受
岳麓区:麓山南路社区组建“家庭智囊团 内蒙古政府出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意


相关链接   

关于做好我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
教育部:高校扩招与大学生就业难
浅析农村家禽养殖中的误区
邢台:民警六项主题活动助推荣辱
“五必访”——宁乡县社区党建新
宁乡县委组织:“三个开展”掀起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