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3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
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也随之调整。从今天起,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比较新旧法规,最大的变动在于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旧条例将五保供养定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供养资金由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支。新条例则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同时,注意发挥集体保障、土地保障的辅助作用,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旧条例的供养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这不利于政策落实和地区间五保供养工作的均衡发展。新条例提高了供养标准制定机关的行政级别,规定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为五保供养对象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的根本变化。新条例实现了困难农民生活救助由集体内部互助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将重点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
关于住房问题,对于分散供养对象,将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兴建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对现有独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切实解决漏风漏雨和危房问题;对于集中供养对象,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利用乡镇合并的闲置资源,改建、扩建或新建五保供养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敬老机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