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创建条件
第四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主要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并能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资质量纠纷。市场运行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四)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基本健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农资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 (五)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保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六)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和产品标签抽查合格率高于当地市场抽查平均水平,无重大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七)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物流配送方便快捷。
第三章 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四)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资市场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农资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