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 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汽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 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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