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查处)。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落实无证查处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的原则,分阶段、分层次做好无证查处工作,并将无证查处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第一阶段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同时结合保“两节”食品安全检查开展执法检查。第二阶段要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结合开展小麦粉等15类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白酒、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食品用香精、压力锅、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和化妆品的无证查处工作。 三、要及时上报无证查处情况。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7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郑万军;唐雄彪 电话:54035054 传真:54043542 电子邮箱:wjzheng@shzj.gov.c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