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6)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促进全市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办法,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就业渠道,将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化为素质和技能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坚持公益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制定农民工就业服务扶持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手段先进、高效诚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服务。针对进城农民工就业分散特点,大力发展进城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职责,变分散就业为有组织、有计划地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农民工就业登记制 度,并实现与培训、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滨海新区以及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并逐步将试点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开。 (三)围绕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紧密结合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制定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容量、税收扶持等问题的相关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依靠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大力促进郊区工业化进程,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将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并建立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加强劳动力输出输入地之间的联系,推动各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利用农民工转移较为集中的时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实行有组织的引进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资金。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社部发〔2006〕13号)的要求,将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作为重点,争取3年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在现有劳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款,并免费提供给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费减半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 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其他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限制拖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发生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未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一律停止其投标资格,限制其承揽新项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行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农民工合法的工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