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
| 来源: 湖南省政府网 |
1、农村聚居点环境卫生整治。做好村庄布局规划和建制村村庄规划,搞好环境功能分区,引导居民住宅合理布局,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古树名木;开展村庄建筑物整理,清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继续开展改厕、改厨、改圈活动,引导农民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人口集中的聚居点划定养殖区;因地制宜搞好村内道路硬化平整,开展村庄河道、沟渠整治;积极开展“四旁”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庄环境,保护和美化景观,改善居住条件,建设供居民休闲、游乐的公共场所;引导和规范农村居民的环保行为,建立卫生保洁的长效机制。 2、农村垃圾处理。以资源化为立足点,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尽量就地资源化利用或作简易填埋。对于不能利用、弃之对环境有污染的,采取定点存放(如建垃圾筒、箱)、统一收集、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推广村收集、镇(区)中转、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组织历年积存垃圾的专项清理。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疾病传播。 3、生活污水处理。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传统陋习,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较大的农村散居区域,可利用自然系统就地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采用设施处理。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污水污染环境,探索建设简便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与沼气建设,以资源化利用为主体,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4、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乡村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大乡村企业污染预防和治理力度。针对乡村企业“低、小、散”的特点,合理规划乡村企业的规模和布局,强调集中建设、集中治理,引导、指导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并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的小型企业上马。引导和鼓励乡村发展循环经济,搞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大乡村企业环境监管和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建立乡村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督机制。 (二)清洁水源。以农村居民饮用水源保护为核心,提高保护意识,强化保护措施,让农村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开展农村饮用水源背景值普查。按照水源监测布点规范进行监测,建立水源水质背景值数据库,指导农民选取饮用水源。新建村镇供水工程7000处,改扩建村镇供水工程5000处,解决村镇饮水困难和安全饮水人口500万人。 1、农村水源水质普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背景普查和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建立水质本底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为农村水环境保护提供监测和咨询。 2、严格保护农村饮用水源。认真规划,合理布置和规范农村饮用水源取水点,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保护的水源,指导农村居民选定取水水源;垃圾堆放地、畜禽饲养地等污染源要远离饮用水源;建立保护标识,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对现有饮用水源地,凡有污染源和污染设施的要取缔或关停;对污染物质背景值高的饮用水源,要在水源水质普查的基础上重新选定;在村庄居住较集中的地方,鼓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以利于水源地的统一防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知识,增强农村居民保护水源的意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执法监督管理,严格禁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围垦湖泊与天然池塘、挤占河道与破坏农林水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