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增加经费投入,重点解决校舍、课桌凳、教学仪器不足等问题,促进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各校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家庭困难的进城就业农牧民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开展捐资助学、“手拉手、送温暖”、“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定期对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增强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与学校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和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积极研究解决进城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编辑:李童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