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武发〔2006〕1号),尽快提高家园建设试点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建设项目补贴办法》,扎实推进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服务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队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化服务总站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市农业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服务队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其经营活动和合法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二章 服务队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服务队要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队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带机入队形式的合作。最低目标是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服务实体。最终目标是建成农机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服务队以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为核心,以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本村,辐射周边。至少与本村50%农户签订作业合同,开展机械作业服务,逐步实现机耕取代牛耕,达到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节本增效的目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立服务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市政府本年度确定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村,农业主导产业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基地总体布局。
(二)耕地面积800亩以上,主导作物相对连片种植规模500亩以上。
(三)机耕路条件较好,适应机械作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80%以上。
(四)有一户以上农机大户(拥有2台以上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农机总动力75马力以上)。另有三户以上拥有或愿意购买农业机械。农机大户有引领业主自愿参与,创建合作制农机作业服务队的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创建服务队,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场)提出申请;
(二)乡(镇、场)同意后,报区农机管理部门;
(三)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家园办和区发改委组织初审后,将汇总资料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
(四)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编制项目申报书报市农业局;
(五)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组建形式和服务方式
第九条 农机户加入服务队遵循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带机入队的形式组建服务队。服务队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队员以本村农机作业大户为主体,以享受家园建设项目补贴机具的农机户为骨干,其它拥有零散机具农机户为补充。
第十条 服务队按照市场运作,统一与农户签定服务协议。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承揽活路、统一安排作业(统一结帐收费)、分机单独核算。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服务效果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享受政府补贴机械服务年限5年,服务期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六章 扶持措施和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服务队购置为当地主导产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20%进行补贴;20马力以下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40%进行补贴。单机补贴最高限度为5万元。购买的机具原则上在《武汉市年度农业机械推广补贴机型》目录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服务队队员购买机具申请补贴,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