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村委会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二)与所在村签定带机入队合同(附件二);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填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三)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区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带机入队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五)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提出结算申请。
(六)购机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机,并带机加入服务队。
第七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服务队建设是否达标,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满分10分,8分以上为达标):
(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加1分,不登记的不扣分;
(二)是否有独立的帐户,并进行单独的财务管理;1分
(三)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实施;1分
(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
(五)有关原始记录是否齐全,重点查看队员大会记录、开展业务活动工作记录;2分
(六)走访队员,了解服务队工作情况,对只挂牌,未开展任何服务活动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七)走访农户,查看服务队与农户签定的机械作业服务协议,了解机械服务情况,对不能为本村(大队)50%以上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第十四条 服务队考核工作统一安排在本年度11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服务队所在村委会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服务队工作总结,服务队队员名单,服务队章程,有关管理制度,机械作业服务协议;
(二)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区发改委、农业局家园办进行区级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写出区级考核意见。区级考核合格后,由区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写出申请核查报告;
(三)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接到各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报告后,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家园办进行集中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队的督促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队建设达标。
第十六条 区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服务队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机具档案,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享受服务队补贴标准购买的农机具,要粘贴“武汉家园建设村农机服务队”统一标志。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农机化总站备案。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服务队建设过程中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收回补贴款,取消该村5年内享受各级政府购机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有第十八条行为或服务队建设不能达标的,将建议市农业局家园办今后不再安排该村新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致富门道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编辑:李童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