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四)驾驶证管理岗将档案交驾驶人。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转出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及档案。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驾驶证及档案资料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及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的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补发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档案管理岗定期清理档案,对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提出注销意见。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注销的,报请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60周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