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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