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
| 来源: 农民日报 |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编辑:张维 责任编辑:何仲文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