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制的完善是保障
首先,实行女性参政比例制政策。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是保证女性参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规定女性比例不是降低使用女干部的标准,而是“同等条件,女性优先”,是对女性参政从总体上、政策上加以必要的保护与支持。在现阶段,对女性参政规定比例的政策是我国干部任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将实行女性参政比例制度像其他维护女性权益的内容一样立法,从法律上保障女性参政比例制的实现。其次,调整以男性为中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件上,应充分考虑女性在生理方面的特性,对她们区别对待。通过这种调整,做到既不违背社会公正,又切实保护参政女性的要求和利益。再次,修改性别歧视或阻碍女性参与决策的政策。女性参政是以女性全面、平等参与公共生活为前提的,因此凡是涉及女性权利的政策法规都应保护女性合法权利、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对那些含有性别歧视的政策条款或虽无明显歧视,但具体实施起来对女性参与公共生活产生负面影响、阻碍女性参与决策的政策条款应予以纠正,坚持男女平等就业政策,建立有利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编辑:张维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