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夏艳兰
妇女参政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就如何推进妇女参政、彰显政治文明谈谈一孔之见。
一、妇女参政是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标志
妇女参政是指妇女作为一个群体,作为“人类的一半”,对政治事务的参与和议定。政治文明是指一种在社会进步中产生并具有持续生命力的政治形态,是指有关民主、自由、法治等政治思想和政治观念已经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并成为人们从事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妇女参政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二者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密不可分。
首先,妇女参政是政治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这是因为,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数就是民众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政治民主化的程度,那么,妇女作为“民众”的一半,其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理应成为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妇女参政理应成为政治文明外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妇女参政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类历史证明,一种政治形态、一种政治制度文明不文明,都是以妇女在政治上的参与广泛不广泛作为重要标志的。任何专制、集权的制度下都不可能有妇女参政。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中,妇女只能是男人的奴仆,只能是为男人看家、繁衍后代的工具。甚至在有些地方,女性选择丈夫、进入客厅与男人同桌进餐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男人集权、男人专政被演绎到了“极致”。1949年,当毛泽东同志站在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时候,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质的飞跃”时期,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标志就是女性从法律上获得了与男性同等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妇女解放由一句理想化的口号逐步演变成一种鲜活的现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69名妇女代表与男性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中国杰出女性代表宋庆龄、李德全、史良等担任了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职务。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进一步确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地位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1992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参政权,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任用领导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培养、选拔女性担任领导职务。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妇女参政作为一个社会课题,越来越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第三,积极推进妇女参政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中,都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且,十六大报告在分析和诠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的、内涵和要求时,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了“第一”的位置。妇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半边天”,妇女参政是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标志,那么,积极推进妇女参政,理所当然地作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我们面前。
二、建设政治文明必须正视妇女参政的不充分现象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妇女参政仍然是不充分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点”不多。主要表现在:在正职岗位、核心岗位任职的女性过少,特别是越到高层越是凤毛麟角;社会对女干部从政支持不力、关爱不够,即使少数女性凭自己的能力和本领驰骋政坛、身居高位,外界有时还报之以“一定是傍了谁谁”的流言萤语。(2)“面”不广。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的基数过少,与女性所占总人口比例极不相称;女性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领导班子中的比例依然偏低;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偏少,尚未真正达到“妇女半边天”的效果。(3)“度”不深。主要表现在:在民主选举、公共管理和社会参与方面,女性表现不充分、不深入,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不优、文化氛围不浓、保障措施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