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8月26日通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