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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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干  部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加强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五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责任编辑: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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