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环保局局在全省环保系统率先制定《宁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自由裁量阶次。
《制度》规定对特别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30%以下;对一般违法环境违法规定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30%以上60%以下;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60%以上80%以下;对特别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80%以上,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据该局局长文灿明介绍,实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目的是通过这种以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可供操作的处罚标准,减少过宽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杜绝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公平,进一步优化宁乡经济发展环境。(宁乡县委组织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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