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芙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钟建林在开庭审理一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件时,进行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查:主审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偕同双方当事人步行约1公里,来到位于荷花路古曲路口的案发现场,对有争议的施工场地进行实地勘验,法官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07年12月8日晚10时50分许,长铁一中学生陈某上完晚自习后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古曲路口站下车时,不慎掉入人行道旁新挖掘的坑中摔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2008年4月20日,陈某向法院提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等175900余元。
2008年6月12日,芙蓉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对损害事实分歧较大。被告辨称,施工挖掘的坑洞并非位于人行道上,而是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且该坑并非由被告所挖,原告也不是在坑里摔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鉴于双方对施工坑口位置距离存在争议,又没有照片、资料作为证据,法庭决定进行实地勘查。
在案发现场,钟建林法官和书记员小王仔细丈量了坑口距公交站台的距离,取得了绿化带、人行道、站台位置的第一手数据资料,之后,又不失时机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拉近了双方认知上的距离,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芙蓉区委组织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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