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就读不收借读费 长沙中小学收费标准
来源: 先锋潮网站编辑

    长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昨日出台《长沙市200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从今年秋季起,市直中小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健康饮水费”;取消原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取消2007年规定的职业学校(职业中专)学费上浮10%的收费。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未列入免收对象范围的学生,城区按附表(1)(附表详见A2版)执行,农村按附表(2)执行。取消原向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服务性收费定额控制的“自愿项目”,原自愿项目不再列入学校统一代收范围。
   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5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农村义务教育取消搭餐费,学生带米、带菜到学校搭餐和热饭的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向学生收取。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也不准向学生收取搭餐费。保险费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从今年秋季起,市直中小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健康饮水费”。已引进社会资金安装了健康饮水分机网络处理系统的学校,该项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未安装健康饮水分机处理系统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供水方式的水费。

责任编辑: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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