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长沙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
来源: 先锋潮网站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招考对象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长沙市委组织部、长沙市人事局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2008年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此次招考公务员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新录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6)录用后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即辞职的公务员;
    (7)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毕业生(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8)已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关于年龄对应出生日期的计算

    年龄范围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其对应的出生日期为1973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如25周岁以下即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8周岁以下即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即为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关于学历的要求

    1、对报考者的学历性质是否有限制?

    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以及经设区的市以上党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验备案的享受国民教育相对应的学历和待遇的党校(行政学院)学历,均属于允许报考的学历。但上述本科层次的学历若为大专起点的本科,则报考者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精神,全国各军事院校颁发《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范围为下列三类人员:
    (1)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2)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3)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因此,只有曾担任过军队的干部且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持有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才属于允许报考的学历。
    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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