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之更民主、科学、规范,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
“立法听证是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较好的形式,能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充分表达百姓意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说。记者获悉,在立法中,并非所有法规的制订过程都要召开立法听证会,一般都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相关的;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沿海某市人大在关于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听证会中,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确保其所管理的停车场的既得利益,迅速联合成人多势众的陈述人“集团”,发言时立场一致,而业主由于其力量分散,只是一个潜在的利益集团,很难达成集体行动,也较少有人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争取公共性利益。为避免某一(些)利益方声音的缺失,保证公平、公正地体现民意,长沙制定的办法要求,听证陈述人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同观点或者不同利益主体的人数基本相等;同时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设立旁听席。举行听证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报告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参考资料,应当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
编辑:张维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