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玉成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民主,是衡量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尺度。大力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民主化水平,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遏制权力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我们在深化和拓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中,围绕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特别是扩大党内民主,作了大量探索:即充分发挥县委全委会的作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提名权和参与决策权,实行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拔、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改革既满足了当前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诉求,又适应了新的地方党委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强化了班子内部对党委主要负责人选人用人权力的监督。它一方面充分发挥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扩大了县委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多数人选人”的转变;另一方面,有效地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大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党员干部被选拔任用到各级党政领导岗位上。
进一步强化党内民主,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始提名权,建立健全全委会成员个人署名推荐和全委会集体民主推荐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也是决定干部任用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干部选拔的实际工作中,干部一旦得到提名,其他环节一般都能够顺利通过。长期以来,对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权,各级各地一直没有作出具体的明确。有些地方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往往只固于组织部门或常委会成员,甚至是党委主要领导说了算。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高度集权,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跑官要官和封官许愿、讨好说情、乱打招呼”等不良现象的产生。我县在开展深化和拓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中,大胆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提名,积极尝试全委会成员个人署名推荐和全委会集体民主推荐制度,确定在乡镇换届和每年度班子考核时,集中组织全委会成员进行个人署名推荐提名。县委委员在署名推荐时,必须填写署名推荐表,如实反映被推荐干部的基本情况、推荐理由、推荐人选的主要表现、特长和主要不足,以及任职建议方向、推荐人与被推荐者的关系等内容,然后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推荐职位的有关要求,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个人署名推荐和集体推荐出来的干部人选,经资格审查后,还必须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我们还针对一些重点或特殊岗位,实行全委会集体推荐制度。规定全委会推荐提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先由组织部门详细介绍职位任职条件和具体要求,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然后由参会的县委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对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即作为初始提名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在今年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中,我们通过实行全委会成员个人署名推荐制度,共初始提名55人,经过资格审查、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其中13人得到县委的提拔和重用。我县通过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实行全委会成员署名推荐和全委会集体民主推荐制度,有效地发挥了全委会成员的作用,进一步开阔了选人用人视野,提高了选人用人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推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
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全委会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建立健全全委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协商沟通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广泛酝酿和协商沟通,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重要途径。随着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改革后书记办公会的取消,常委会和全委会回归核心领导地位成为建立健全新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决策中充分保障全委会成员的酝酿和协商沟通参与权,是建立健全新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围绕扩大党内民主,积极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探索,在充分发挥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作用上作出了大量尝试。但是,对涉及选人用人等重大决策的广泛协商与沟通仍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协商沟通工作难以经常性,协商沟通的对象缺乏广泛性,协商沟通环节缺乏程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委会和常委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围绕选人用人行为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全委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协商沟通制度。一方面,充分发挥全委会委员的主体作用。将全委会成员参与协商沟通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从人选的初始提名、民主推荐与测评、组织考察、方案的初步拟定,到人选的反复酝酿等,始终突出全委会成员的参与性,特别在人事酝酿阶段,采取个别座谈、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任免初步建议方案进行讨论和协商,尊重和保护县委委员的民主权利,鼓励委员讲真话、报实情,确保协商沟通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建议。慎重对待协商沟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对县委委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看法,都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该说明的详细作出了说明,该解释的认真进行解释,如因协商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对人选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如对调整后的人选方案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暂缓提交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同时,由组织部门将各个层面协商沟通征求到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详细、真实地记录,以留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