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办发[2007]36号
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立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长沙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长沙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试行办法》、《长沙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试行办法》和《长沙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等四个制度文件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2007年6月22日
长沙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二)区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区县(市)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三)县级后备干部。
第三条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区县(市)之间、市直部门之间、区县(市)与市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领导干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交流;县级后备干部可以根据培养方向跨地区、跨单位、跨部门交流。 职位轮换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进行。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在一个地方、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职务任期等要求,需要重点交流的是下列人员: (一)区县(市)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或者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二)区县(市)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个任期或者10年的,必须交流。 (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个任期或者10年的,必须交流。上述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和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同一单位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五条 按照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是下列人员: (一)区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和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不得在其成长地任职,已在成长地任职的应当交流。 (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三)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必须交流。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职: (一)新提拔担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成员,区县(市)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以及区县(市)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