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罗树林
党员群众的有序参与,则是指党员群众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自主、理性的方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秩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领导决策的政治行为。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许多明显成效,但以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为主要表现的机制缺陷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而这种缺陷是以公民,特别是党员群众有序参与不够为前提的,党员群众的有序参与仍然具有很大随意性,参与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我们必须强化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的机制建设,扩大有序参与度,提高参与质量,增强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决策中的民主化。
一、党员群众有序参与选人决策的机制缺陷
1、激活机制缺位。在现行选人决策工作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群众在什么条件下“必须”参与,究竟何时、何种情况下“让党员群众有序参与”,不是根据机制性规定来决定,而是由政策风向、领导个人决定,随意性大,党员群众能否有序参与选人决策成了问题。再者,由于领导机构掌握着选人决策的绝大部分资源,有权决定某些事项“让”党员群众知晓、某些事项“不”让党员群众知晓,某些事项“让”党员群众参与、某些事项“不让”党员群众参与,而不必承担公职人员所必须做到的“让党员群众满意”、“经党员群众同意”、“得党员群众授权”。
2、保障机制不力。保障不力的权利是脆弱的权利。由于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党员群众有序参与选人决策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在推荐阶段,推荐票数不公开,造成党员群众投票后的失落感;在测评阶段,由于缺乏通报渠道,党员群众对测评对象的最终测评结果并不知情;在任前公示阶段,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核实和反馈,反映的情况经常没有下文。由于没有形成正常的保障机制,各级组织担心公布这些情况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者难以贯彻“组织意图”,因而不敢采取公开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神秘感,人为加深了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正之风的疑虑。同时也由于没有形成正常的保障机制,党员群众的话语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导致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只对组织负责,不对群众负责;部分基层干部的宗旨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求利益,而是为自己升迁做出“政绩”,客观上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技机钻营等形成了制度上的先天缺陷。
3、运行机制不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由一系列工作程序互相衔接而成的,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套和连接,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整个运行过程的程序不畅,是导致用人偏差的重要原因。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如果只是“知晓”某个或某些环节的情况、“参与”其中部分环节的运作,仍然不能有效地行使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很容易造成部分地方、部分选人用人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人为“变通”,“收紧”关键环节,让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的成果化为乌有。由于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整个选人用人过程的程序不畅,觉得“自己讲了也没用”,考察干部不愿说、公示干部无人问,部分人选上级满意、群众不满意,上级认可、群众不认可,这样势必造成干部上任后改革难获支持、局面难以打开、工作难以推动等消极后果。
4、选择机会不均。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党员群众有序参与选人决策的机会并不均衡。在民主推荐中,往往是下级领导干部推荐上级领导干部,推荐过程是“从官到官”的封闭运行,作为单位普通党员群众少有参与民主推荐的机会,尤其没有推选更高一级领导干部的机会。由于缺乏制度保证,导致部分地方、部分选人用人者有选择性地强调“党员群众有序参与”:非重要的程序、环节,可以“让党员群众有序参与”,而认为涉及重要程序、关键环节的时候,却可以“不让党员群众参与”。在选拔任用过程中“让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到什么程度、参与那些程序,选人用人者的弹性空间很大,这样一来,部分选人用人者可以自由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制度而规避某些约束自己的制度。 |